生态环境部:粪大肠菌、色度不强制要求作为农村污水排放指标!

生态环境部:粪大肠菌、色度不强制要求作为农村污水排放指标!
近日,生态环境部正式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南》),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工作指南》的背景、指导原则、主要内容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为什么要出台《工作指南》?
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部分省(区、市)已出台相关排放标准,但总体上存在适用范围不清晰、控制指标选取及排放限值不合理等问题。为进一步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制定要求,生态环境部编制印发本《工作指南》,对控制指标确定、污染物排放限值、尾水利用要求、采样监测要求等作了进一步明确细化,指导各地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
《工作指南》总体考虑是什么?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农村水污染防治,明确排放控制要求。
重点突出:按分区分级、宽严相济、回用优先、注重实效、便于监管原则,分类确定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
充分衔接现有文件并细化:衔接《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的通知》,对分类分级、控制指标、排放限值及尾水利用作具体要求。
《工作指南》指导原则是什么?
以人为本:保障饮用水源地安全,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
因地制宜:根据区位条件、处理规模、排放去向等分区分类分级确定要求,鼓励优先选择氮磷资源化与尾水利用技术。
技术可行:兼顾技术可达性与农村经济承受能力。
体系协调: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等现行标准相衔接。
《工作指南》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排放标准制订技术路线及格式要求(按HJ 945.2‑2018);
污染物排放控制总体要求(标准分级、控制指标、排放要求);
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
地方排放标准编制说明的内容与格式要求。
《工作指南》中污染物控制指标是如何考虑的?
通过对全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水分析,将pH值、化学需氧量(CODcr)和悬浮物(SS)作为基本控制指标。
氨氮(NH₃‑N):出水直接排入Ⅱ、Ⅲ类功能水域或村庄附近池塘等功能未明确水体时要求控制NH₃‑N,其他水体暂不作强制要求,各地可自行确定。
总氮(TN)、总磷(TP):出水排入封闭水体或超标因子为氮磷的不达标水体时增加NH₃‑N、TN和TP控制,其他情况暂不作强制要求。
动植物油:含提供餐饮服务的农村旅游项目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增加动植物油。
粪大肠菌群数:目前阶段暂不作强制要求(多数消毒设施未运行或成本高),各地可自行确定。
色度:农村生活污水进水色度普遍较低,常规沉淀可去除,暂不作强制要求。
综上必控基本指标:pH、CODcr、SS;
直排Ⅱ/Ⅲ类水域或封闭水体→另增NH₃‑N(及TN、TP);
农家乐/乡村旅游→另增动植物油。
《工作指南》中污染物排放控制总体要求是如何确定的?
原则上控制指标值参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直排Ⅱ/Ⅲ类水域及二类海域→不宽于一级B;
直排Ⅳ/Ⅴ类水域及三/四类海域→不宽于二级;
排入村庄附近池塘等未明确功能水体→不宽于三级,NH₃‑N参考轻度黑臭限值防黑臭;
经自然湿地间接排放→不宽于三级,且最终应满足受纳水体要求。
《工作指南》中关于尾水利用有哪些要求?
鼓励农村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就近资源化利用(农田、林地、草地施肥,农田灌溉,渔业,景观环境),应分别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等要求。
地方如何做到因地制宜?
根据农村区位条件、人口聚集程度、污水处理规模、排放去向和人居环境改善需求等,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采用适用治理技术,不搞一刀切。
江西中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位于江西九江,主营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处理设备)在承接九江及周边村镇分散/集中式污水处理项目时,按《工作指南》精神进行工艺选择与指标配置:
典型推荐工艺路线(按排放去向简化设计):
一般村落(排入Ⅳ/Ⅴ类水体或农灌沟渠,只需基本指标达标):
格栅+调节池 → 厌氧滤池/水解酸化 → 生物接触氧化(或A/O地埋式一体化) → 沉淀/人工湿地 → 达标排放/回用农田仅控制 pH、CODcr、SS,不强制设消毒及脱氮除磷单元,降低建设与运行成本。
直排Ⅱ/Ⅲ类水域或封闭水体(需控NH₃‑N,必要时TN、TP):
在上述基础上强化A/O或A²O工艺+适当泥龄与回流比,必要时末端增设PAC/PFS化学除磷+折点加氯/紫外消毒(若地方要求粪大肠菌群)。
含农家乐/乡村旅游餐饮废水:在调节池后增设隔油池/气浮除油装置,控制动植物油后再进生化。
尾水资源化利用配套:
对具备农田/林地消纳条件的村庄,设计处理后清水池+提升泵+田间管网/喷灌系统,出水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后用于灌溉,实现氮磷资源化;
可配套生态沟渠或小型人工湿地进一步净化并滞蓄尾水。
设备形式:
中小水量(5~100m³/d)推荐玻璃钢/碳钢地埋式一体化A/O或接触氧化罐+斜管沉淀+可选人工湿地,占地小、无噪音、无异味,适合村庄环境;较大集中点可采用钢砼组合池体。
设计注意点:
严格按《工作指南》不盲目照搬城镇一级A标准,基本指标情形可不设消毒及深度脱氮除磷,避免过度设计;
对九江山区水温偏低村落,建议调节池及生化池做半地埋保温,保障冬季处理效果;
可提供简易COD、SS现场快速检测盒及日常运行台账模板,方便村级管理人员巡检。
合规配合:协助业主核对江西省及各市县已发布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标),确保控制指标及限值同时满足地方强制要求与《工作指南》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