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方案

一、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方案流程
简单来讲,即:排查→确定黑臭清单→编制治理方案→工程实施→效果评估→长效管理。
二、农村黑臭水体水质监测
农村黑臭水体的识别,不同于以往唯理化指标为标准的判定方法,而是首先让老百姓评判,看感官上是否“黑”,是否“臭”,是否影响到了老百姓的生活。
当公众评议有困难时,再开展水质监测,监测的指标包括3种:透明度、溶解氧、氨氮,取消了城市黑臭水体评判时常用的ORP指标。
农村黑臭水体的排查范围,也并非整个乡村行政边界,而是以主要集聚区适当向外延伸,南方为200~500m,北方为500~1000m。当然,如果村民反映强烈,无论再远,也要治理。
2.1 农村黑臭水体定义
农村黑臭水体是指各县(市、区)行政村(社区等)范围内颜色明显异常或散发浓烈(难闻)气味的水体。
2.2 农村黑臭水体识别
2.2.1 识别范围
行政村内村民主要集聚区适当向外延伸,南方为200m-500m,北方为500 m-1000m区域内的水体,以及村民反映强烈的黑臭水体。对于城乡结合部已列入城市黑臭水体清单的黑臭水体,不再列入。
2.2.2 识别标准
农村黑臭水体依据水体异味或颜色明显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感官特征进行识别。如果某水体存在异味、颜色明显异常任意一种情况,即视为黑臭水体。
对于感官判断有争议的农村水体,有关部门可委托专业机构对水体周边居住村民、商户或随机人群开展问卷调查,进一步判断水体黑臭状况,原则上每个水体的调查问卷有效数量不少于30份,如认为有“黑”或“臭”问题的人数占被调查人数60%以上,则应认定该水体为“黑臭水体”。
当开展公众评议有困难时(例如,难以获得不少于30份的有效问卷),通过水质监测判定是否黑臭。水质监测指标包括透明度、溶解氧、氨氮3项指标,指标阈值见表1。3项指标中任意1项不达标,即为黑臭水体。对西北地区、长江中下游地区等区域含泥沙量较大的水体,当只有透明度指标不达标时,不判定为黑臭水体。
表1 监测指标阈值
监测指标(单位) | 指标阈值 |
|---|---|
透明度(cm) | <25* |
溶解氧(mg/L) | <2 |
氨氮(mg/L) | >15 |
*注:水深不足25cm时,透明度按水深的40%取值。
通过水质监测判断时,原则上可沿水体每200 m-600 m间距设置监测点,但每个水体的监测点不少于3个。取样点一般设置于水面下0.5 m处,水深不足0.5 m时,应设置在水深的1/2处。
2.3 排查任务
2.3.1 确定水体基本信息
包括:黑臭水体名称、水体类型、水域面积(注明长、宽)、地理位置(含起止点名称及坐标)、所属区域(行政村或自然村名称)及其面积、人口数量等。
2.3.2 识别主要污染问题
分析导致水体黑臭的主要原因,包括农村生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种植业面源、企业排污、生活垃圾和生产废弃物污染、底泥淤积及其他污染问题等。
2.3.3 编制清单
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各省(区、市)组织完成农村黑臭水体清单编制工作,并向社会公开。按照附件1和附件2分别进行农村黑臭水体数量汇总统计和农村黑臭水体清单报送。
2.4 排查方式
省级有关部门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组织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可采取资料搜集、现场勘验、座谈讨论、问题分析等多种方式,确定黑臭水体的排查范围,全面查清范围内农村黑臭水体情况。排查工作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做好现场勘查记录,分类形成清单档案,逐级报送农村黑臭水体排查进展情况。
三、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思路
整体思路:综合分析农村黑臭水体的污染成因,结合水体功能与去向、当地实际情况和村民诉求,筛选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符合农村实际的技术方法,制定黑臭水体治理的技术路线,预估所需工程措施、工程量和实施周期,预测水体治理效果,形成黑臭水体治理方案。
方案编制应立足于当地实际,成因分析准确深入,治理路线和技术模式科学可行,项目任务、计划进度清晰明确,绩效目标合理,项目前期手续完备,后续运营维护有保障,与乡村振兴等农业农村相关规划有效衔接,注重工程措施和长效机制的有机结合。
四、申报评审程序
试点实施方案以城市为单位编制,方案应明确目标任务、实施路径、具体项目、资金需求等,并按年细化分解,确保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技术措施的选择应遵循“系统综合、标本兼治、经济适用、利用优先、绿色安全”的原则。
01 控源截污措施
4.1.1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充分考虑城乡发展、经济社会状况、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和农村人口分布等因素,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城镇近郊的农村延伸。离城镇生活污水管网较远、人口密集且不具备利用条件的村庄,可建设集中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人口较少、地形地势复杂的村庄,以卫生厕所改造为重点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4.1.2 农村厕所粪污治理
畅通厕所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就地就近还田渠道,鼓励探索堆肥等方式,推动厕所粪污资源化利用。将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统筹推进,在方案编制、技术模式选择、设施建设维护、排放标准制定等方面有效衔接。主要使用水冲式厕所的地区,农村改厕与污水治理要做到一体化建设;主要使用传统旱厕和无水式厕所的地区,做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4.1.3 畜禽粪污治理
优先考虑通过种养结合、种养平衡实现畜禽粪污腐熟后作为肥料就地就近还田利用。确实不能利用的,要经过处理做到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配套土地消纳能力与养殖规模不匹配的地区,鼓励建立畜禽粪污收集运输体系和区域性处理中心。将畜禽规模养殖场纳入重点污染源管理,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畜禽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鼓励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
4.1.4 水产养殖污染防控
科学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优化水产养殖生产布局,大力发展生态健康养殖模式。推进网箱粪污残饵收集等环保设备升级改造,依法拆除非法网箱围网养殖。实施池塘标准化改造,完善循环水和进排水处理设施,支持生态沟渠、生态塘、人工湿地等尾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推动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
4.1.5 种植业污染治理
采取测土配方施肥、调整化肥使用结构、改进施肥方式、有机肥替代化肥等途径,实现化肥减量。推进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替代高毒高残留农药、大中型高效药械替代小型低效药械,推行精准科学施药和病虫害统防统治,实现农药减量。采用生态沟渠、植物隔离条带、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减缓农田氮磷流失,减少农田退水对水体环境的直接污染。推进秸秆全过程资源化利用,优先就地还田。
4.1.7 垃圾清理
完善农村垃圾收集转运体系,防止因垃圾乱堆乱放导致周边及下游水体受到污染。农村黑臭水体周边垃圾清理包括沿岸垃圾清理。
02 清淤疏浚措施
4.2 清淤疏浚措施要点
对于黑臭严重的水体,为快速降低黑臭水体的内源污染负荷,避免其他治理措施实施后,底泥污染物向水体释放,可采取机械清淤和水力清淤等方式,工程中需考虑水体原有黑臭水的存储和净化措施,杜绝采用三面光河道水体硬化方式开展黑臭水体治理。清淤前,需做好底泥污染调查,明确疏浚范围和深度;根据当地气候和降雨特征,合理选择底泥清淤季节;清淤工作应尽量减少对水生生物生长的影响;清淤后回水水质应满足“不黑臭”的指标要求。底泥运输和处理处置难度较大,存在二次污染风险,需要按规定安全处理处置。
03 水生态修复措施
4.3.1 水体净化
对拟搬迁撤并空心村和过于分散、条件恶劣、生态脆弱的村庄,鼓励通过生态净化消除农村黑臭水体。推进退耕还林还草还湿、退田还湖和水源涵养林建设,维持渠道、河道、池塘等农村水体的自然岸线。种植水生植物,利用土壤-微生物-植物生态系统去除水体中的有机物、氮、磷等污染物。对于缺水地区或滞流、缓流水体,可以增加水体流动性及自净能力,但要严控以恢复水动力为由的调水冲污行为,严控缺水地区通过水系连通引水营造大水面、大景观行为。
4.3.2 人工增氧
对于整治后农村水体的水质保持,可采用跌水、喷泉、射流以及其他各类曝气形式,有效提升水体的溶解氧水平;通过合理设计,在实现人工增氧的同时,提升水体流动性能,但应避免影响周边环境、水体的行洪或其他功能。
4.3.3 水系恢复
在前期水系调查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实施必要的水体水系连通,打通断头河,拆除不必要的拦河坝,增强渠道、河道、池塘等水体流动性及自净能力。
04 效果评估
由专门评估机构对治理工程实施前后的情况做调查,评估工程实施效果,总结治理模式和长效管理机制经验。
4.4.1 评估程序
省级有关部门遴选评估机构。评估极构需对治理工程实施前后的情况做摸底调查,跟踪工程实施进展情况,评估工程实施效果。
4.4.2 监测要求
对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根据工作需要,对透明度、溶解氧、氨氮3项指标进行水质监测,省级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黑臭水体极质监测,每年第三季度至少监测1次,并于监测次月底前报告监测数据。
4.4.3 评估内容
主要包括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效果、探索治理模式和长效管理机制等三部分,包括以下指标:
a) 村民满意度>80% (原则上不低于30份)(治理效果村民评议表格式可参考附件4);
b) 水体无异味,颜色无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由于污水排入造成的水体颜色变化);
c) 河(塘、沟渠)无污水直排;
d) 河(塘、沟渠)底无明显黑臭淤泥,岸边无垃圾;
e) 建立“可复制、可推广”的农村黑臭水体极理模式与机制;
f) 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纳入村规民约,吸引当地村民充分参与;
g) 遇重大自然灾害(如滑坡、泥石流、地震等)或重大工程建设、调度等,对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其他重大特殊情形,可延期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