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污水处理厂5年工艺主管,伪造在线监测数据,被判刑10个月!

2020/02/25
江苏一污水处理厂5年工艺主管,伪造在线监测数据,被判刑10个月!

案件基本信息

标题:江苏一污水处理厂5年工艺主管,伪造在线监测数据,被判刑10个月!

审理法院

  • 一审: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 二审: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裁定法院)

涉案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峰,生态缘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国控重点排污单位)原工艺主管。

关键时间

  • 作案时间:2017年2月至6月

  • 抓获时间:2017年6月14日凌晨(现场查获)

  • 一审判决:2019年5月24日

  • 二审裁定:2019年下半年(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一、 犯罪事实与作案手段

  1. 主体违规:生态缘公司氨氮在线监测分析仪按规定必须由第三方(徐州市利源科技有限公司)运行维护,严禁擅自校准、修改参数。

  2. 作案动机:为逃避监管、节约重置机器成本。

  3. 具体手法

    • 断管偷换:断开氨氮在线监测分析仪的取样进水管。

    • 伪造数据:使用自制的液体替代实际污水样品,上传虚假监测数据。

    • 直排污水:在伪造数据期间,将含有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等污染物的污水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二、 审理过程与争议焦点

1. 一审认定(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 罪名成立:违反国家规定,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构成污染环境罪

  • 量刑依据:具有坦白情节、初犯、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2. 二审上诉理由(曹峰及辩护人)

  • 无主观故意:声称断开设备是为了调试、验证设备准确性,并非为了伪造达标数据。

  • 无伪造行为:辩称除调试期外均为真实数据,不存在篡改。

  • 无损害后果:声称排放污水符合国家标准,未造成环境污染。

3.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主观故意:曹峰任职工艺主管约5年,明知更换样品会导致数据失真,具有逃避监管的直接故意。

  • 客观行为:确凿证据证明其“断管换液”行为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 定罪标准:依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即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不以出水是否超标为定罪前提

    法条链接:只要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行为,并排放COD、氨氮等污染物,即构成犯罪。


三、 证据链与检测数据

  • 现场证据:环保执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指认照片及视频(记录断管换液过程)。

  • 书证:第三方运维合同、重点排污单位名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前因擅自调试被行拘15日)。

  • 检测报告:案发当日(2017年6月14日)污水排放口取样检测结果:

    • 氨氮(NH₃-N):0.67 mg/L

    • 化学需氧量(COD):24 mg/L

      (注:法院强调,即便数值看似达标,但含有污染物且存在造假行为,即构成犯罪)


四、 案件警示

  1. 红线不可碰:重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数据是监管生命线,“造假即入刑”,无论出水是否超标,篡改行为本身即构成犯罪。

  2. 责任到人:环境犯罪不仅处罚单位,更直接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工艺主管)的刑事责任。

  3. 侥幸心理不可存:以“调试设备”、“节约成本”为名行造假之实,在法律上无法构成免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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