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污水处理厂5年工艺主管,伪造在线监测数据,被判刑10个月!

案件基本信息
标题:江苏一污水处理厂5年工艺主管,伪造在线监测数据,被判刑10个月!
审理法院:
一审: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二审: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裁定法院)
涉案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峰,生态缘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国控重点排污单位)原工艺主管。
关键时间:
作案时间:2017年2月至6月
抓获时间:2017年6月14日凌晨(现场查获)
一审判决:2019年5月24日
二审裁定:2019年下半年(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一、 犯罪事实与作案手段
主体违规:生态缘公司氨氮在线监测分析仪按规定必须由第三方(徐州市利源科技有限公司)运行维护,严禁擅自校准、修改参数。
作案动机:为逃避监管、节约重置机器成本。
具体手法:
断管偷换:断开氨氮在线监测分析仪的取样进水管。
伪造数据:使用自制的液体替代实际污水样品,上传虚假监测数据。
直排污水:在伪造数据期间,将含有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等污染物的污水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二、 审理过程与争议焦点
1. 一审认定(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罪名成立:违反国家规定,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构成污染环境罪。
量刑依据:具有坦白情节、初犯、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2. 二审上诉理由(曹峰及辩护人)
无主观故意:声称断开设备是为了调试、验证设备准确性,并非为了伪造达标数据。
无伪造行为:辩称除调试期外均为真实数据,不存在篡改。
无损害后果:声称排放污水符合国家标准,未造成环境污染。
3.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观故意:曹峰任职工艺主管约5年,明知更换样品会导致数据失真,具有逃避监管的直接故意。
客观行为:确凿证据证明其“断管换液”行为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定罪标准:依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即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不以出水是否超标为定罪前提。
法条链接:只要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行为,并排放COD、氨氮等污染物,即构成犯罪。
三、 证据链与检测数据
现场证据:环保执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指认照片及视频(记录断管换液过程)。
书证:第三方运维合同、重点排污单位名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前因擅自调试被行拘15日)。
检测报告:案发当日(2017年6月14日)污水排放口取样检测结果:
氨氮(NH₃-N):0.67 mg/L
化学需氧量(COD):24 mg/L
(注:法院强调,即便数值看似达标,但含有污染物且存在造假行为,即构成犯罪)
四、 案件警示
红线不可碰:重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数据是监管生命线,“造假即入刑”,无论出水是否超标,篡改行为本身即构成犯罪。
责任到人:环境犯罪不仅处罚单位,更直接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工艺主管)的刑事责任。
侥幸心理不可存:以“调试设备”、“节约成本”为名行造假之实,在法律上无法构成免责理由。



